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应当注意了解和遵守特殊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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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涉及机械、电子、动力、照明、结构、材料等专业技术,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特殊规定。近年来,在汽车维修方面,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问题较多,工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要求,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作出的专门规定,应当注意学习和把握,将相关案件及时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权机关处理。
近年来,随着汽车销售量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需要汽车维修。从调查情况看,汽车维修方面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数量不断增加,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问题较多,主要包括经营者不告知收费标准,更换零部件前不征求意见,更换不该换的零部件,对零部件以假充真及以次充好,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维修质量无保证,存在安全隐患,不出具收费票据。
从监管的法律制度看,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执法,还是消费维权,汽车维修市场都不同于一般的修理服务市场,在机械、电子、动力、照明、结构、材料等方面有比较特殊的要求,工商机关需要认真研究,注意依法行政。
消费者使用的汽车属于民用机动车范围,关于机动车维修的现行规章包括《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当然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自然更应当严格遵守。其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汽车维修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示收费标准,否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该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2.按照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规定,汽车维修市场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维修风险,在质量保证期内确保维修的部件或项目能够正常使用而不出现安全故障和隐患。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工商局 邱 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