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证 新闻] 为了促进汽汽修证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近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了《汽汽修证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函。办法要求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对于乘用车和客车,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自2008年7月1日起获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支持和促进汽汽修证市场公平、公开、合法的竞争,支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汽修证市场体系。任何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设置技术性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汽修证市场。《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并请于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前将意见用书面形式反馈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汽汽修证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分类实施、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汽汽修证技术信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汽汽修证技术信息公开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公开汽汽修证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CCC认证证书。
附录:《汽汽修证技术信息公开目录》
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汽修证技术信息以基本车型为主,个别车型改款和变型可归入同类的基本车型,但应作出说明。本目录所提出的“基本车型”是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所规定的车辆“型号”。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汽修证技术信息应采用中文表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码规则以及车辆识别代号中汽车生产者自定义码段的编码规则(可以不包括VIN后6位的生产顺序号),或其他有效的将具体车辆与相关车型关联、识别的方法。
二、汽汽修证手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部件的内容:
1.动力总成系统:发动机和变速器,包括新能源汽车的驱动系统,如驱动电机、电池等;
2.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若有OBD系统,应包括在内;
3.传动系统:离合器、传动轴(驱动半轴)、主减速器、差速器等;
4.底盘系统:制动、转向、悬挂系统等;
5.行驶系统:轮胎和轮毂;
6.约束系统:气囊和安全带等;
7.暖风、通风和空调系统;
8.车身电气系统和附件,如照明、喇叭、车窗、天窗、雨刮/喷淋、音响娱乐、仪表、门锁、座椅、数据通讯等;
9.车架和车身修复,包括内外饰件、钣金和涂装等;
所公开的涉及上述系统和部件的维修技术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车辆维护信息,包括车辆定期维护项目、检查内容及维护方法;
2.涉及维修所需的拆装方法、技术规范及图示说明;零部件检测及鉴别判断的信息(例如标准尺寸范围的最大、最小理论值);
3.电路接线图,包括接线图、器件位置、插接件信息等;
4.上述各系统的诊断故障代码表、代码定义及故障排除的诊断流程,包括通用故障代码和汽车生产者自定义故障代码;
5. 车身尺寸图;
6.车轮定位标准范围;
7.维修操作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说明等。
三、适用具体车型控制系统的软、硬件版本识别号(不包含软件本身)。
四、零部件目录,应包括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的原厂零部件的名称和厂家编号,以及为确定具体车型的正确零部件所必需的信息。
五、专用诊断、维修工具和设备及其相关软件信息(如型号、规格、诊断软件版本等),及其相关采购渠道的信息。
六、用于检测和故障判断的数据记录信息和双向监测数据(即指控制系统中能够在诊断仪器上显示的各项数据及含义、故障出现时的冻结帧、数据的合理范围等)。
七、对车辆电控系统需要重新编程的信息(即汽车生产者为解决某些问题需要进行重新编程的说明信息,主要是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重新编程及基本操作,但不包含程序软件本身内容)。
八、在进行零部件更换或维修后,需进行基本设置、重新初始化等操作所必需的信息(如电动车窗、天窗、节气门等)。
九、车辆型式核准和认证信息,包括CCC认证相关信息(如车型型号、规格和参数以及零部件供应商信息)以及排放维修技术要求、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型号及有效使用寿命等信息。
十、技术服务通告,包括由实践经验得到的,针对某类故障,通常影响某一车型或车辆批次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关于在授权维修网络内可免费进行维修的通告等。
十一、汽车召回信息和召回维修技术规范等。
十二、上述各项信息的所有后续修订和补充。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