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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辆被划谁之过?物业管理公司理应赔偿


作者:王清风来源:汽修证日期:2015-07-11 22:37:28人气:75

[汽修证 新闻] 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被莫名的磕碰、划伤、放气,停车场总会找各种理由免于这些责任的赔偿,最后让用户自己报警追查作案人,以致不了了之。难道车停在停车场受损就只能自认倒霉吗?实际上只需将停车场管理员告上法庭,就可以获得赔偿。

我们知道对于玻璃单独损坏、车辆划痕,普通的车损险并不能够获得理赔,车主需要单独购买附加险才能够获得赔偿,但这对于车主来说无疑又多了一笔支出。如果车主没有为车辆购买玻璃单独损坏、车辆划痕等附加险种,停在停车场出现车辆损伤该怎么办呢?下面结合一个实际案例为读者解析。

案例介绍

2014年9月13日晚,靳先生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车停在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万商物业公司停车场,用完餐准备离开时,却发现自己的爱车被人划伤。在查看了监控录像之后,发现是有人故意为之。靳先生当天正常交完停车费驶离,并自费修车。

不久后靳先生将停车场所属的万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修车费2000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050元。一审时,万商物业公司对靳先生的诉请不予认可,答辩称事故责任人是案外第三人造成的,靳先生应向案外第三人追偿,且靳先生的停车方式和位置也有主观过错,阻挡了第三人的车辆行驶,因此造成第三人对其车辆的发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商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其按时巡逻的有效证据,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划伤靳先生车辆的侵权行为,认定其对涉案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靳先生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此外物业公司在向靳先生赔偿后,可向划伤汽车的实际侵权人索赔。

随后万商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是靳先生停车位置不当,引起他人泄愤而将车划伤。一中院二审认为,靳先生存放位置不当,与靳先生车辆被划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得降低被告应承担的妥善保管义务。一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2014年9月13日晚,靳先生将车停放在万商物业公司停车场后,实际上就已经与万商物业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万商物业公司应对靳先生的车辆安全负有监管义务,而事后万商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保管的责任,导致车辆被人划伤。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靳先生车辆被损坏的事实同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靳先生与划伤车辆的侵权人之间形成的侵权关系;以及靳先生与万商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无论是将万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还是报警追查划伤车辆侵权人都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靳先生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将万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附注:对于一些免费的停车场或公共停车点,停车场没有义务为车主车辆安全提供保障。车主的车辆如果被磕碰、划伤,车主只能寻求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没有投保该项目的保险,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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